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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24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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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寿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淮南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某、担保人陈某中,要求被告公司偿还租金.71元,赔偿丢失的租赁物价值.5元,合计.21元,并要求田某及陈某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某辩称合同双方租赁物的多少尚未结算,原告的起诉条件尚未成就,丢失物仅认可元,且田某的签字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陈某中未作答辩。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淮南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被告从原告处租赁钢管、扣件、套管、顶丝杆等物品,且有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担保方陈某中签字确认。在合同履行期间,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淮南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租金.11元,丢失租赁物按合同约定折算钱款共计.5元。后法院判决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淮南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租赁费.11元,赔偿丢失租赁物折价计.5元,合计.61元;担保人陈某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且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与客户之间订立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一方存在违约情形,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本案中,淮南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某中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淮南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按约定交付了租赁物,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支付租赁费的义务且丢失租赁物,按照合同约定,淮南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主张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租赁费并赔偿丢失租赁物的损失;其次陈某中为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应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田某与淮南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关系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企业在以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外签订合同的同时,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准则,不诚实,不讲信用,是经济交往过程中的大忌。企业应重合同守信誉,提高自身信用度,一方面能够提高企业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能进一步促进企业依法管理。

原标题:《合同义务不履行,公司、担保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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